京華時報訊(記者裴曉蘭)租車公司的員工汪某私自將公車開回家,上班時有償搭載李某等人遇到車輛爆胎,致李某受傷。記者昨天獲悉,順義法院判決汪某賠償李某9萬餘元損失。
  李某訴稱,2014年3月的一天,租車公司員工汪某利用工作之便,將公司租售車輛開回家。次日早上,汪某為節省高速過路費,在小區附近搭載他和另兩人拼車前往市區,收取每人10元。該車在即將到達高速收費站時突然爆胎失控,撞上高速路邊護欄,導致他的手臂受到猛烈撞擊致傷,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。交管部門認定,汪某負事故全部責任。李某起訴要求汪某及租車公司賠償。
  汪某稱,自己一時糊塗,現已離職,願意賠償李某的合理損失。租車公司辯稱,汪某私自開車回家,沒有經過公司許可,不應由公司負擔賠償責任。
  法院認為,汪某對李某的合理損失負賠償責任,租車公司作為車輛所有人及管理人負有管理義務,對車輛管理存在一定疏漏,也應負擔賠償責任。法院判決汪某賠償李某醫療費、殘疾賠償金等共計9.6萬餘元,在汪某不足以賠償前述金額時,由租車公司在汪某不足以賠償的金額範圍內予以賠償。  (原標題:員工私開公車“拉活”遇爆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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